【小财Q&A】关于全面注册制(十五)

时间:2023-07-24

Q1:主承销商有多家的,如何赋予超额配售选择权?

 

A1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授予其中1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Q2:计划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披露什么内容?

 

A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审慎评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可行性、预期目标等,并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的数量上限。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5%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Q3: 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如何计算?

 

A3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发行价×(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证券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Q4: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应如何保存?

 

A4: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账户。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在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证券

 

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