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财Q&A】关于全面注册制(十六)

时间:2023-07-24

Q1:再融资的形式有哪些?

 

A1再融资的形式分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等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等。对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的红筹企业再融资等,另有专门规定。

 

Q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以何种方式定价?

 

A2上市公司配股的,配股价格应当由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等因素协商确定,配股价格不得低于1/

 

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可以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和票面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Q3: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网上投资者可以申购多少?

 

A3上交所:上市公司增发的,网上申购最小单位应当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深交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

 

Q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却未缴款,后果是什么?

 

A4: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