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财Q&A】关于全面注册制(十三)

时间:2023-06-27

Q1:首次公开发行实施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家数以及战略配售数量如何确定?

 

A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

 

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Q2: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哪些?

 

A2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科创板或创业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Q3: 采用战略配售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A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并向交易所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配售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名称、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Q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哪些情形?

 

A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