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财Q&A】关于全面注册制(二十六)

时间:2023-12-06

Q1: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的监督主要监控哪些事项?

A1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4)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证券;

5)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Q2:交易所重点监控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

 

A2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1)虚假申报,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

 

(2)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3)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4)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交易;

 

(5)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上交所正常交易秩序;

 

(6)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7)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利用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响证券价格,或者利用证券交易影响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价格;

 

10)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Q3: 交易所会对哪些异常交易行为从严从重监管?

 

A31)上交所方面。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监控指标下调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①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②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③对本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④涉嫌操纵市场;

 

⑤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⑥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下调幅度不超过50%,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2)深交所方面。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下调监控指标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标下调幅度不超过50%,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①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②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③对深交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④异常交易行为涉嫌操纵市场;

 

⑤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深交所盘后限制交易,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⑥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