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17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洗钱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保持快速上升态势。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一件“自洗钱”案件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据悉,作为该批典型案例中的“自洗钱”案件,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不仅厘清了办理自洗钱案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指导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而且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对上游犯罪、“自洗钱”犯罪“一案双查”的成效,更向上游犯罪人员发出警示:实施上游犯罪后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冯某才,男,2006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1年3月至4月,经缠某超介绍,冯某才两次将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出售给他人。4月7日晚,冯某才再次实施毒品交易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冯某才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5.36克,收取缠某超毒赃共计12350元。冯某才每次收取缠某超等人的毒赃后,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三次转账金额合计8850元。

2021年10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冯某才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以缠某超、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罪移送起诉。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冯某才在接收缠某超转账的赃款后,很快就将赃款转入冯某账户,有洗钱嫌疑。经讯问,冯某才辩称向冯某转账是为了偿还借款。

针对冯某才的辩解,伊宁县人民检察院逐笔梳理冯某才与冯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有针对性地讯问冯某才,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审查发现:(1)冯某才每次收到毒赃后均全部或大部转账,在作案时间段内呈现即收即转的特点2)冯某才与冯某对于借款金额、次数、已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清,且双方陈述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3)除查明的三次毒赃转账外,2021年1至4月间,冯某才还有11次收取他人转账资金后即全部或大部转给冯某,其中有4笔共计13480元来自缠某超。

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才关于归还借款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合理根据,冯某才收取毒赃后将赃款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上述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已构成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8月13日,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冯某才提起公诉。伊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冯某才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典型意义

   1、对上游犯罪人员的自洗钱行为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作出的重大调整。办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案件,要根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去向,同步审查上游犯罪人员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上游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洗钱罪(包括上游犯罪人员自洗钱和上游犯罪共犯以外的人员帮助洗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一并提起公诉,对上游犯罪共犯以外的人员帮助洗钱犯罪可以一并追诉。

2.完整把握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准确认定洗钱罪。要坚持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评价原则,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同时符合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认定上游犯罪和自洗钱犯罪,都应当符合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对于连续、持续进行的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应当逐一分别评价,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