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易见-滇中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自2018年9月28日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管”或“管理人”)设立并开始运作。本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两种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共分为两个品种,分别为:滇中优A、滇中优B。截至目前,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各类别情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代码 | 系列 | 起息日 | 预期到期日 | 还本付息方式 | 评级 | 预期年收益率 | 规模(亿元) |
156073 | 滇中优A | 2018-9-28 | 2020-11-26 | 每三个月付息,分配期内过手摊还 | AAA | 7.00% | 9.5 |
156074 | 滇中优B | 2018-9-28 | 2020-11-26 | 每三个月付息,分配期内过手摊还 | AA | 8.50% | 2.4 |
156075 | 滇中次 | 2018-9-28 | 2020-11-26 | - | - | - | 1 |
注:兑付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年第【2】、【5】、【8】、【11】个月的第【26】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根据《长江易见-滇中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相关约定,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获得分配本金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兑付日期 | 滇中优A | 滇中优B |
2018-11-26 | 0.00% | 0.00% |
合计 | 0.00% | 0.00% |
现将有关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配对象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次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的全体持有人。
本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共计1,000,000.00份。
二、分配方案
本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资金为14,046,610.00元。
(1)滇中优A(156073)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分配资金=1.1315 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分配本金=0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分配预期收益=1.1315元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1.1315元×持有份额。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分配资金合计=1.1315×9,500,000=10,749,250.00
元。
(2)滇中优B(156074)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B分配资金=1.3739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B分配本金=0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B分配预期收益=1.3739元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B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1.3739元×持有份额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B分配资金合计=1.3739元×2,400,000 =3,297,360.00元。
(3)滇中次(156075)
本次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分配收益。
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期偿还情况
本次分配不涉及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
四、分配时间
1.滇中优A,滇中优B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1月23日。份额持有人对应登记日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公司”)所提供的本专项计划持有人名册上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可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资金款项。
2.兑付(息)日2018年11月26日。中证登上海公司于该日将实际分配资金直接划付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五、分配方式
1.现金分配。
2.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将由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将本期分配资金划至中证登上海公司,再由中证登上海公司支付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3.本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将由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将本期分配资金划至中证登上海公司,再由中证登上海公司支付至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六、关于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计划管理人,然后由计划管理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咨询方式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座27层
电话:021-80301252
传真:021-80301399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0日